7月1日起北海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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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存量房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出卖人、买受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将监管的交易资金,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进行划转的管理行为。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自愿原则。
 

第三条

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北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与监督。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加强对接和联系,确保数据及时共享。

第五条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通过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供监管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监管资金。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独立于监管银行和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交易监管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和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流程
(一)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
1、自行成交的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签约;
2、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在北海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中介机构端口签约。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申请
买卖双方提交存量房网签合同及出卖人银行账户等,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窗口工作人员打印缴款通知单。

(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受理
申请人凭缴款通知单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资金到账后,打印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监管业务正式受理。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结
1、交易成功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不动产登记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本金及银行活期利息)划转至出卖人个人结算账户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结。
2、交易不成功
交易不成功,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后,当事人可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撤销资金监管,并提交买受人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当事人撤销资金监管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本金及银行活期利息)划转至买受人个人结算账户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结。

第九条

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申请书;
(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北海市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
(四)出卖人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存量房交易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后,可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经生效法律文书终止交易的,可单方提出申请;
(三)其他符合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撤销申请书;
(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终止交易的证明材料;
(四)买受人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五)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受理后,交易当事人变更个人结算账户的,需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变更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结算账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变更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重新开立的收款人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四)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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